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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研究概略

一九九九年度
2000-09-12 来源:光明日报 孙斌 曹雪芬 我有话说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转型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相应地,法哲学的研究也渐渐升温。从总体上看,1999年度的法哲学研究大体上进入了一个自我反思的阶段,对法哲学的理论建构和发展道路进行了深入探讨。

首先让我们关注一下学界对“法哲学”这个概念本身的研究。郑永流将法哲学大致归纳为三种:一是把法哲学当作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二是将法哲学狭义化,与同样狭义化的法理学并列,让其专注正义等法的实质问题,而将法的形式内容留待法理学去处理;三是将法哲学用来表达部门法基本理论,如刑法、民法哲学。

李瑜青在分析法哲学的定位和理论建构的基础上,对法哲学与法理学概念进行了辨析,他指出:(一)法哲学注重批判,法理学注重建设。法哲学研究的不是法现象的实然情景,也不仅仅是法现象的应然状态,而是法的实然和应然的最终根据和理由,是对法存在及其意义的必然性的探寻,是对人与法的相互关系在自己时代水平上的根本认识和理解。法理学关心一定社会或国家的法及法学理论知识性的阐释,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入门和在宏观经验层次上一般把握法及法学的双重功能。(二)法哲学自觉重视对自身的反省,法理学注重体系的建构。(三)法哲学注重对法理念的不断追问,法理学则把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应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为自身体系的逻辑前提。

紧接在法哲学理论建构之后的问题是法哲学如何发展的问题。姚建宗和石东风对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阐述了法哲学批判对我国法哲学发展的重要意义。姚、石二人指出,由于许多学者是在尚未具备法哲学思维从而尚未真正进入法哲学领域的情况下进行“法哲学”研究的,所以我国目前的法哲学研究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缺陷:(一)尚未形成自己的独特论域与话语体系。因此,我国的法哲学研究很大程度上只有靠人为地寻找或制造“热点”来展开研究,这非常有可能将一些深刻的法哲学命题庸俗化与简单化。(二)从总体上看,尚未形成自己的经得起理论和实践检验的基础范畴、概念框架、参照系统和思维方式。简言之,我国法哲学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微观层面,而对宏观层面即法哲学理论体系层面研究还很不够。(三)理论研究层次比较浅,还没有与国际法哲学界进行学术对话的能力。之所以层次浅,乃是因为我国既有法哲学理论缺乏应有之历史凝重感和社会责任感;缺乏严整理论所应有之系统性、连贯性和逻辑一致性,故适用的时间与空间极其有限;相对缺乏理论上的理性沉思。

姚、石二人认为,我国法哲学研究要克服这些缺陷,就必然要提倡法哲学研究中的科学批判精神。法哲学批判的科学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具有科学批判的功能。从功能意义来看的法哲学的实践批判,是从作为批判主体的法哲学自身的立场而指向其外部的、作为其批判客体或对象的其他法哲学,以及法律制度现实与法律实践现实的。(二)法哲学在本质上就是批判的。从本质意义来看的法哲学的理论批判,是法哲学指向自身内部的、对自己的理论内涵的自觉怀疑与反思、自我否定与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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